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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停止向3次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贷款

延边网  2017-08-03 10:31

[摘要] 从今年8月1日起,我州将停止向第3次(含3次)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

从今年8月1日起,我州将停止向第3次(含3次)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

7月31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州信贷工作的通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经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研究决定,从8月1日起,停止向第3次(含3次)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认定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并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更换抵押物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处长赵修强介绍说,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缴存职工发放贷款。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抽查情况的通报》中,对存在发放3次以上贷款的问题进行了通报。赵修强:“不得向购买第三套以及以上缴存职工发放贷款,国家2014年有过文件规定,然后今年建设部也对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抽查情况有个通报,提出了对存在发放3次以上贷款的问题进行通报,我州现在也是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整改”。

这个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有过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的,提供2017年8月1日前签订的商品房合同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正常办理。赵修强:“这是以家庭为单位,比如说夫妻双方,曾经有过两次贷款,第三次就不能申请贷款了。我们这个政策是8月1日开始执行,原来有过两次以上贷款的,但你在我们这个通知之日前买这个房子的,提供8月1日以前签订的商品房合同或购买二手房增值税普通发票,还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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